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

 


 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(试行)》,加强对食用氢化油及其 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用油脂经氢化、精炼而成的氢化油及其加工制品:起 酥油、代可可脂和人造奶油等。
  第三条 生产车间应远离污染源,车间内有相应的更衣、防蝇、防尘和清洗,消毒等 卫生设施。应不断改进加工工艺,采取管道化生产。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工具、容器及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,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,并保持清洁卫生。
  第四条 生产中所用食用油脂应符合卫生标准,代可可脂中的溶剂残留量必须符合GB 2716《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》的规定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《食品添加剂使用 卫生标准》,原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。
  第五条 原料、包装材料和成品均应有相应的存放仓库或场所。成品应根据生产日期 妥善存放,防止污染或变质,仓库须有通风或空调设备。
  第六条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有明显的标志。
  第七条 产品做到检验合格后出厂。生产食用氢化油的新产品时,必须向省、自治 区、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,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。
 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,根据需要无偿采 取样品进行检验,并给予正式收据。
 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,根据《中华入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。
  策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。